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常识» 实施管理

施工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7-03 | 【 字体: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是指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一般来讲,各验收规范均将材料质量列为主控项目,因此材料进场验收是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保证。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应符合材料设备的产品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验收的程序
  施工物资进场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单位查验,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2、物资进场报验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主要内容有: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1)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3)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4)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5)国家规定须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标志(CCC),生产厂家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7)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物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或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8)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复试或试验。
  3、材料复试及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规范、标准要求实行见证时,应按规定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北京市范围的建设工程需要复试的的材料品种、复试项目、取样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附录H:《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项目表》的内容,并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北京市以外的工程应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4、材料、设备的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是北京市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28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2012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上述材料未备案不予验收、不得使用。
  北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在验收时应严格管控:禁止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予验收、不得使用,限制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限制条件,否则不予验收、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