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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3-11-14 | 【 字体: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规定,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