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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31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8-01-18 | 【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生物等先进技术向农业生产转移,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2007年—2008年期间实施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农业生物育种的现状及发展目标,以“培育农业生物新品种、实现产业化”为核心内容,开发新品种繁育技术,建立良种繁育产业化示范基地,加速新品种的推广应用。通过专项实施,培育一批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上中下游紧密结合,形成育、繁、推一体化的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化创新体系。力争在我国基础较好的主要农林动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近期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重点领域为:
  (一)重要农作物新品种。以高产、优质、多抗、高效、专用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与产业化为重点,择优支持超级稻、功能性专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高产多抗玉米、优质专用玉米、抗虫杂交棉、高品质棉、优质专用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设施蔬菜等新品种的产业化,促进具有显著特色的农作物良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二)优质畜禽水产新品种。以优质、大宗畜禽、水产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化为重点,择优支持优质良种奶牛、瘦肉型良种猪、节粮型蛋鸡、优质肉鸡和淡水鱼、海水鱼类新品种的开发与产业化,促进优质畜禽水产良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发展;
  (三)重要林木新品种。以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生物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择优支持抗虫、抗旱、抗逆能力强的防护林、经济林、能源林、速生工业用材林新品种的开发与产业化,形成林木新品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等。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生物育种专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的有效途径,也是整体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专项的实施,促进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新品种的选育及其产业化,培育和推广一大批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突破性新品种,形成我国相应农业生物育种技术平台和新品种产业化基地;推动农业企业技术进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农业生物育种创新能力。
  三、安排原则
  为确保农业生物育种专项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创新、优先示范,合理布局的思路,面向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新品种培育与产业化的重大需求,以优势技术和优势品种的产业化为重点,促进产业集聚,加强农业生物育种产业化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做好与相关投资项目的衔接,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业生物新品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重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技术开发相结合。以提高农业生物新品种的经济性和形成产业化配套技术为核心,以农业生物新品种的选育、示范基地建设、新品种产业化等为主要内容,促进重点技术和产品的新突破,加速形成我国农业生物新品种的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
  (三)促进产学研联合,项目的选择应注重依托我国特有资源和技术优势,重点扶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品种、技术等方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发展农业生物新品种产业化,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内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三)确定项目主要品种应结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的特色,选择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当地有代表性的品种,需是近期鉴定或取得新品种证书。对于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产、经营的项目,须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五)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生物产业基地申报项目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到5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在2007年3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